移動電源認證:
GB 31241-2022《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新版標準”)已于2022年12月29日發布,將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并替代GB 31241-2014(以下簡稱“舊版標準”)。中國質量認證中心(英文縮寫CQC)對涉及此標準的認證規則CQC11-464116-2022《便攜式數字設備用移動電源認證規則》進行了修訂,涉及小類號001046。現將規則修訂及實施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 移動電源認證政策調整告知
2022年9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深化電子電器行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22)31號),該文件明確規定,電子電器產品使用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移動電源要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本規則適用范圍內的便攜式數字設備用移動電源即將進行CCC認證管理,因此認監委新版CCC目錄發布后,CQC將不再頒發對應的CQC自愿認證證書。
二、 移動電源認證規則主要修訂內容
1、 4.2.1修改認證依據標準,GB 31241-2022代替GB 31241-2014,刪除CQC1161-2022《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技術規范》;
2、 調整了3.1認證單元劃分的要求;
3、 調整了4.2.2試驗項目及要求中認證方案的內容;
4、 修訂了附件1便攜式數字設備用移動電源認證工廠質量控制檢測要求的內容。
三、 移動電源認證執行新版標準要求:
1、 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業可自愿選擇按照新版標準或舊版標準實施認證。自2024年1月1日起,CQC將采用新版標準實施認證并出具新版標準認證證書,不再頒發舊版標準認證證書。
2、 對于已按舊版標準獲證的產品,舊版標準認證證書持有人自愿向我機構提交轉換新版標準認證證書的申請,補充新舊版標準差異測試,確保在標準實施日期后、第一次跟蹤檢查結束前,完成按新版標準的產品確認和證書換發工作。所有舊版標準認證證書轉換工作最遲應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將暫停舊版標準認證證書;2025年3月31日仍未完成轉換的認證證書,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將撤銷舊版標準認證證書。
3、 對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并且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無需進行證書轉換。
4、 各相關實驗室可向中國質量認證中心報備所具備新版標準檢測能力的情況,并應及時將通過新版標準實驗室資質認定和認可的情況備案。
舊版GB 31241-2014與新版GB 31241-2022的主要差異及試驗要求
序號 | GB 31241-2022 《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安全技術規范》 | GB 31241-2014 《便攜式電子產品用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 安全要求》 | 主要差異 | 補充試驗要求 | |
1 | 4.7.3 樣品容量測試 | 按照4.5規定的充放電程序,電池或電池組樣品的實際容量應大于或等于其額定容量。 | 按照4.5規定的充放電程序,電池樣品的實際容量應大于或等于其額定容量。 | 充放電程序不同,增加電池組容量測試。 | 補充試驗。 |
2 | 4.7.4 樣品預處理 | a)電池或電池組按照4.5規定的充放電程序進行兩個充放電完整循環; b)靜電放電; | 電池或電池組按照4.5規定的充放電程序進行兩個充放電循環; | 增加靜電放電。 | 補充試驗。 |
3 | 5.2 安全工作參數 | 制造商應在規格書中至少標明表6中的信息。電池組的參數應與其內部組成電池的參數相匹配。 | 制造商應在規格書中至少標明表5中的信息。 | 增加:放電終止電壓等參數,要求電池和電池組參數的相匹配。 | 核查原報告,補充相關參數,必要時補充試驗。 |
4 | 5.3.1 標識要求 | a)產品名稱、型號; b)額定容量、額定能量、充電限制電壓、標稱電壓; c)正負極性,使用“正、負”字樣,或“+、-”符號,或紅色、黑色表示; d)生產廠; e)生產日期或批號。 額定能量的標識值應滿足額定能量的定義。 電池和電池組標識應符合表7的要求。
| a)產品名稱、型號; b)額定容量、充電限制電壓; c)正負極性,使用“正、負”字樣、“+、-”符號或不同顏色(例如紅色和黑色)表示; d)制造商或商標;
| 增加“額定能量、標稱電壓、生產廠、生產日期或批號”等,刪除“制造商或商標”,詳見表7。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5 | 5.3.2 警示說明 | 電池組的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應有中文警示說明。 對于能放入吞咽量規的用戶可更換型電池組,還應在其最小包裝上給出中文警示說明。 | 電池組的本體或最小包裝上應有中文警示說明。 | 增加對于能放入吞咽量規的用戶可更換型電池組的警示說明。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6 | 6.2 過充電 | 先用最大充電電流(Icm)恒流充電至表8的試驗電壓,然后以該電壓值恒壓充電。 | 先用3CA及制造商推薦充電電流的3倍中較大值恒流充電至表6的試驗電壓,然后用該試驗電壓值恒壓充電。 | 充電電流、充電電壓不同。 | 補充試驗 |
7 | 7.6 擠壓 | 以13.0 kN±0.78kN的力擠壓,擠壓速度為 0.1 mm/s,壓力達到最大值或電池的電壓下降三分之一停止試驗; 對于樣品長度不小于25mm的方型軟包裝電池,需將直徑25 mm的鋼質半圓柱體置于電池寬面上進行擠壓; | 以13.0kN±0.78kN的力擠壓,壓力達到最大值停止試驗; | 明確擠壓速度,增加電壓下降三分之一的停止條件;增加部分軟包裝電池的圓棒擠壓試驗;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8 | 8.5 跌落 | 按照非用戶更換型、用戶可更換型,定義跌落高度。 | 按照容量不同,定義跌落高度。 | 跌落高度分類方式不同。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9 | 外殼阻燃
| 外殼應是不低于V-1級的材料或能通過附錄F的試驗。 | 對于用戶可更換型電池組其外殼應是不低于V-1的材料; 對于非用戶更換型電池組其外殼應是不低于V-2的材料; | 外殼阻燃統一要求不低于V-1級。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10 | 8.9.5 其他封裝材料 | 適用時,材料應是不低于V-1級的材料或能通過附錄F的試驗。 注1:膠帶、標貼、熱縮套管、泡沫材料不適用。 注2:作為燃燒物質可忽略不計的小零部件可不作考核。 | 絕緣材料應是不低于V-1級的材料。 | 增加其他封裝材料要求,注明不適用部件。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11 | 9.2 過壓充電 | 對于移除保護電路的電池組充電1h或(C/I cm)h,兩者取較大值。 | 對于移除保護電路或者沒有保護電路的電池組充電1h; | 充電時間的確定不同。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12 | 9.3 過流充電 | 注:當過流充電保護電流值是一個區間值時,試驗時以區間值上限代替1.5倍的過流充電保護電流(1.5Icp )。 | / | 增加對于過流充電保護電流為區間值時的注。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13 | 9.5 過流放電 | 對于移除保護電路的電池組放電至放電終止電壓。 注:當過流放電保護電流值是一個區間值時,試驗時以區間值上限代替1.5倍的過流放電保護電流(1.5Idp)。 | 對于移除保護電路或者沒有保護電路的電池組放電至放電截止電壓; | 對于移除電路的情況,停止條件不同;增加對于過流放電保護電流為區間值時的注。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14 | 10.4 過流放電保護 | 注:當過流放電保護電流值是一個區間值時,試驗時以區間值上限代替1.5倍的過流放電保護電流(1.5Idp)。 | / | 增加對于過流放電保護電流為區間值時的注。 | 核查原報告,必要時補充試驗。 |
15 | 11.5 充放電溫度控制 | Tcm+4℃、Tcl-4℃、Tdm+4℃、Tdl-4℃條件下,電池應不能進行充電。 | 正常工作及單一溫度故障條件下,監測充放電行為停止時的溫度值。 | 給出了明確的試驗溫度值。 | 補充試驗。 |
16 | 12 一致性要求 | 電池或電池組每一節電池或電池并聯塊,應具有足夠的一致性。 | / | 增加多串情況下單級電池過充保護和過放保護要求。 | 多串時,補充試驗。 |
商通檢測提供電池的相關測試認證服務:
運輸和電池運輸的 UN 38.3 測試:
1.熱測試
2.高空模擬
3.沖擊試驗
4.影響
5.耐振性
6.外部短路
7.過充
8.強制放電
根據 IEC 62133-1 安全要求對用于便攜式應用的便攜式密封二次電池(以及由其制成的電池)進行的測試 – 第 1 部分:鎳系統
根據 IEC 62133-2 安全要求對用于便攜式應用的便攜式密封二次電池(以及由其制成的電池)進行的測試 – 第 2 部分:鋰系統
IEC 60086 原電池測試
根據 IEC 62619 對工業用電池進行測試
UL 1642 鋰電池測試
IEC 61960-3棱柱形和圓柱形鋰二次電池和由其制成的電池的測試
根據客戶具體要求進行測試
CB 認證(例如根據 IEC 6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