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便利企業獲得認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對部分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進行了修訂。2021年6月23日,認監委對外發布《認監委關于發布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3C認證實施規則的公告》。
公告中明確:CNCA-C11-16:2021《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電動自行車》將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代替CNCA-C11-16:2018,指定認證機構應按照新版規則受理認證委托。
新版電動自行車3C認證實施規則主要變化如下:
規則編號變化,引言編號為0,其他章節依次順延;
“0引言”章節去除電動自行車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背景介紹,去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認證認可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質檢總局第 117 號令)規定的引用;
“1 適用范圍”章節增加規則范圍公告主體:“市場監管總局”;
“3 認證模式”章節變更獲證監督模式描述,消除歧義;明確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和認證委托人適用認證模式確定的要求;
“4認證單元劃分”章節明確、細化認證單元劃分原則;
“申請資料”變更為“5.2 委托資料”;明確資料清單;明確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一致性控制自我評估報告義務;
“6 認證實施”章節刪除對認證機構信息化管理系統要求;
“6.1 型式試驗”章節要求“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型式試驗的具體要求”;
“6.1.1型式試驗方案”型式試驗實驗室選擇與其他“6.1.4型式試驗的實施”章節合并;
“6.1.1型式試驗方案”章節去除“實驗室信息”要求;
“認證委托人可自行提供指定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經認證機構確認,可作為型式試驗結果”規定變更為“認證機構可以接受認證委托人提供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產品合格證及使用說明書的證明材料,免除相應型式試驗項目”,并入“6.1.3型式試驗項目”章節。
“6.1.3型式試驗項目”章節標準直接作出規定;
“6.1.4 型式試驗的實施”章節明確認證委托人選擇認監委指定實驗室完成型式試驗的權利;明確已獲強制性產品認證(含自我聲明)產品結果的承認,并要求認證機構在實施細則明確其他合格評定結果的承認;增加規定“認證機構可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生產現場抽樣檢測(或目擊檢測),并由指定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明確型式試驗可先于認證委托實施的要求;明確指示:同一生產者不同生產場地生產的同一型號產品的型式試驗流程予以簡化,部分相同型式試驗項目予以減免;
“6.1.5型式試驗報告”章節增加“型式試驗報告應包含對認證單元內所有產品必要信息的描述”的要求,取消“附件1 產品描述、關鍵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規定;增加“認證委托人可自行提供認監委指定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經認證機構確認后作為型式試驗報告”的許可;
“設計鑒定”章節刪除;
“初始工廠檢查”章節刪除;
新增“6.2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章節;
“對相關認證結果的采信”章節刪除,相關要求并入“6.1.4 型式試驗的實施”和“6.1.5 型式試驗報告”章節;
“6.3認證評價與決定”章節將“初始工廠檢查結果”變更為“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結論”,并對其他部分描述進行相應修改,以適應前節變化;
“6.4認證時效”章節,增加“對符合認證要求的”定語描述;
“7.1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明確“必要時,認證機構可到生產企業以外的場所實施延伸檢查”;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時間”章節刪除;
“7.2 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章節增加對“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檢測”的認可;
“7.3 市場抽樣檢測或檢查”章節描述變更;
“7.4 獲證后監督的頻次和時間”章節去除“監督方式”要求,增加“獲證監督具體原則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的要求;
“8 認證證書”章節增加“電子版認證證書”認可規定;
“認證證書的內容”章節刪除;
“8.2 認證證書的變革/擴展”,增加“擴展”要求,變更原有具體要求;
“9 認證標志”章節直接明確“CCC標志”的使用;
“11 收費”章節取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收費標準”的要求;
“12 認證責任” 章節明確“實驗室”、“工廠檢查員”、“認證委托人”責任;
“13 認證實施細則”變更相關要求與前節變更一致;
“附件2 型式試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刪除;
“產品合格證”取消“百公里電耗”項目,將“續行里程”變更為可選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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